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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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4 17: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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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司规〔2021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度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2022210-215日(司法鉴定机构自评)、215-220日(地、州、市司法局初评)、315日前(自治区司法厅综合评估)。

二、具体实施

全区司法鉴定机构2021年度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由自治区司法厅委托并指导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具体实施。

(一)评估对象。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执业满一年的司法鉴定机构。(超过一年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机构,经自治区司法厅同意,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

(二)评估内容。以司法鉴定机构2021年度执业等情况为依据。评估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

1.基础指标。主要对党建工作,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影响司法鉴定诚信执业的基本要素进行评价,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实行一票否决或者加大扣分比例,促使机构履行依法诚信执业职责;

2.加分指标。主要为机构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科研活动、能力验证、信息化等,鼓励机构做精做优。(加分指标需要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加盖机构印章)

(三)评估程序。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自查自评,地(州、市)司法局初评,自治区司法厅综合评估并发布等三个步骤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邀请专家参与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据《评估办法》确定的评估指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详见附件,量化表每页均需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对本机构的诚信状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评估量化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各地(州、市)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按时将书面初评意见及评估量化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

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在自治区司法厅的指导监督下具体实施评估工作。自治区司法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诚信等级,并公示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复核的,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报请自治区司法厅进行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司法厅公布评估结果。

(四)评估等级。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1.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2.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3.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4.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司法局要把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结果运用。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于2022年第二季度将评估结果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新疆分册)》、司法厅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或共享给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州、市)司法局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情况,建立诚信执业档案。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行为、信誉、服务等纳入评价体系。各地要不断加强监管工作,对在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211

(联系人:杨承浩  0991-2956495

发: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