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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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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现将《自治区司法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2月18日
自治区司法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司法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执法为民,实现司法厅本级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司法厅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显著提高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行政执法范围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司法厅“三定”规定,自治区司法厅承担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职能,在履行律师、司法鉴定、公证、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中全面推行落实“三项制度”。
各地(州、市)司法局,受自治区司法厅委托履行行政许可初审复审、行政检查、行政决定执行等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三、工作机制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的规定,确定本部门需要以司法厅名义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政策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确定本部门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确定本部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编制执法事项运行流程图、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负责根据情况变化对公示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厅组织培训处负责在司法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拟公开的执法信息,严格按照网站信息公开有关审批程序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不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以自治区司法厅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在司法厅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基本信息。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从司法厅门户网站撤回。
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为进行记录,并对记录内容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采用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的,要结合各自执法实际,制定完善各类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确保统一规范。
要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于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做音像记录。对于需要音像记录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记录执法行为。对于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或者社会关注度高、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应当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规定制作成案卷归档、保存。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存储载体归入案卷,或者以书面文字形式载明其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转移存储设备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处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执法记录,因舆情应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公开执法记录,或者其他单位请求调阅执法记录的,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程序公开或者调阅。
(三)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执法决定都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未通过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应当按照上述原则,会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确定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应当将拟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意见,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重大执法决定意见经法制审核后,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落实“三项制度”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要工作要求,司法厅党委重要任务安排的具体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要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做好落实“三项制度”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厅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会同厅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做好司法行政部门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工作。
(二)健全联席制度。司法厅机关建立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落实“三项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的厅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厅办公室、法治督察处、行政复议与应诉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律师工作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装备财务保障处、科技信息化处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牵头组织。
(三)强化基础保障。司法厅装备财务保障处要做好落实“三项制度”的经费保障。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要会同厅科技信息化处,推广应用行政执法办案系统,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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