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27
12:27
来源:
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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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实施《自治区司法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新司通〔2020〕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63号),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全面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印发此《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求司法厅行政执法过程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司法厅本级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司法厅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司法厅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推行“三项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司法厅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在司法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准确、及时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示有关律师工作管理、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事前公示的信息包含律师工作管理、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涉及的执法事项名称、政策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执法事项运行流程图、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等;司法厅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事中公示是负责律师工作管理、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示是将以司法厅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在司法厅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布。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从司法厅门户网站撤回。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司法厅的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为进行记录,并对记录内容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于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或者社会关注度高、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负责律师工作管理、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规定制作成案卷归档、保存。并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处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执法记录,因舆情应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公开执法记录,或者其他单位请求调阅执法记录的,司法厅负责律师工作管理、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程序公开或者调阅。
(三)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执法决定都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未通过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原则,司法厅负责律师工作管理、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的部门确定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重大执法决定意见经法制审核后,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6月27日
相关链接:新司通〔2020〕3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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