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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9/2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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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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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司法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司法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统筹协调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制定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司法厅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司法厅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机关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行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通过司法厅门户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以下政府信息由司法厅负责公开:

(一)司法厅制作或者联合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司法厅保存的,直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司法厅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司法厅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四)司法厅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八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照片、简历)及工作分工;

(二)司法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司法厅起草或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自治区司法行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计划等;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八)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九) 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及录用、聘用信息;(十)司法厅作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决定;

(十一)司法厅办理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代表提案复文以及有关政策信息;

(十二)依法应当公开的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司法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法治新疆网作为司法厅门户网站和司法厅政府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司法厅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下载等服务功能。

第十条  司法厅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处(室)拟定公文时,应当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经司法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开或者不公开。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标注:此件予以主动公开。不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标注:此件不予公开(严禁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传播使用和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经司法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司法厅门户网络管理部门评估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意见。同意发布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提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并提交《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每张申请表均须申请人在签字栏签字确认;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从司法厅门户网站下载。

第十五条 司法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六条 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司法厅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司法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司法厅联合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应当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其他行政机关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则视为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收到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程序:

(一)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二)根据信息内容和机关处(室)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处(室),及时将领导签批单和《自治区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交承办处(室);

(三)承办处(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承办意见。属于公开范围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经过司法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会签后,由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办通知申请人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司法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管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补正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九)所申请公开信息名实不符、非正常申请或者确认申请人已获取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咨询、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经评估审查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纳入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司法厅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审查认为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司法厅各处(室)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处(室)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汇总编制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第二十七条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或者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其他违反政府公开信息有关规定要求的,由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办督促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厅党委对责任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司法厅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占考核总分值4%

第六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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