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行为,落实全面依法治疆,改善法律服务供给,促进依法行政,推进自治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施意见》根据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有关规定,明确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原则、购买程序、承接条件、经费来源、监督管理等事项。对全区各级国家机关购买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形式、范围和内容等有了较为全面、切合实际的顶层设计,健全完善了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附件《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购买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主要划分为一级目录(2大项,包括社会管理性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二级目录(3项,包括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服务)、三级目录(34个小项),基本涵盖了全区各级国家机关需要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调解、仲裁、司法鉴定等服务事项。
据了解,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指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相关法定资格条件的服务供应商,并根据有偿法律服务的数量、质量、种类、范围等合同约定事项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建立并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是完善民生工程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转变职能,提高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质效,激发行业发展活力,更好发挥法律服务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生、促进平安新疆和法治新疆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政府购买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在国内外已经普遍存在,在我区尚属于起步阶段。从整体上看,各地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还存在着认识不足,缺乏统一规定和要求,体制机制不健全,购买规模范围较小,市场发育不充分,承接主体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和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影响到法律服务质效和购买服务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据悉,自治区财政厅曾确定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单位和实施项目,2016年在试点的基础上选取8个地州市及自治区区直机关工委、司法厅等46个自治区本级单位,作为2016年度新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部门及地区。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事项已被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新疆各地已于几年前就广泛开展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法律服务的实践。比如,克拉玛依市在全国首创“个人法律费用保险”制度,通过政府为弱势群体和低收入人群购买保险和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引导和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诉求。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喀什地区行署等党政机关和一些工业园区管委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还有很多乡镇聘请村(居)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开展法治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复杂疑难纠纷等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工作。全区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彰显出依法行政意识的不断提升,通过购买法律服务促进了国家机关法治建设和公共服务质量,推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文件: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完善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