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许决〔2026〕199号 关于准予安柯、热依娜·依力哈木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10-16 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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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柯、热依娜·依力哈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安柯、热依娜·依力哈木律师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1.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安 柯
2.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热依娜·依力哈木
以上准予律师执业人员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