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许决〔2026〕195号 关于准予蒋昕、汪丽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04 12: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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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昕、汪丽华: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蒋昕、汪丽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姓 名 原律师执业机构 变更后律师执业机构
1.蒋 昕 新疆晴致律师事务所 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
2.汪丽华 新疆晴致律师事务所 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