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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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许决〔2026〕194号 关于准予张瑶等4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01 20: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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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瑶等4人: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张瑶等4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姓   名      原律师执业机构     变更后律师执业机构

1.张  瑶 新疆釜铭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2.李  飞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3.张  耿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4.王炳辰 北京天驰君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