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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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许决〔2026〕86号 关于准予加南克孜·阿布都热合曼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3-04 18: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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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南克孜·阿布都热合曼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加南克孜·阿布都热合曼从新疆巴哈德律师事务所变更执业机构至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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