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许决〔2025〕4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1-08 11: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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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惠:
经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初审并向本机关提交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李明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650107010011)由新疆安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变更至新疆恒正司法鉴定所执业。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相关证件、资料到自治区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