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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许决〔2025〕151号 关于准予焦国林等4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23 17: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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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国林等4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焦国林等4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原律师执业机构     变更后律师执业机构

1.焦国林   新疆晴致律师事务所   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

2.吴伟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新疆星河井然律师事务所

3.张晓英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新疆星河井然律师事务所

4.李兴兴 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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