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许决〔2025〕151号 关于准予焦国林等4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23 17: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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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国林等4人: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焦国林等4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姓 名 原律师执业机构 变更后律师执业机构
1.焦国林 新疆晴致律师事务所 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
2.吴伟强 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 新疆星河井然律师事务所
3.张晓英 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 新疆星河井然律师事务所
4.李兴兴 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