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尧等13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李尧等13人律师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1人)
1.广东华商(伊宁)律师事务所 李 尧
二、塔城地区(2人)
2.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 李皓星
3.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 何嘉辉
三、阿勒泰地区(6人)
4.新疆可可律师事务所 韦宇婷
5.新疆可可律师事务所 骆加坤
6.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 吕 莹
7.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 陈之磊
8.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 江霖霄
9.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 李金艳
四、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1人)
10.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刘智园
五、喀什地区(1人)
11.新疆灿岳律师事务所 司迎春
六、和田地区(2人)
12.新疆乌墩律师事务所 古丽米热·卡米力江
13.新疆乌墩律师事务所 艾比拜姆·阿布都日合曼
以上准予律师执业人员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