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罚决〔2026〕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2-14 12: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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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牟琛,男,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651423036007。
当事人:阿友卡,男,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651417036021。
当事人:摆涛涛,男,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651423036004。
经调查,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在受理乌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出具“科正所〔2025〕痕鉴交字第1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司法鉴定人牟琛、阿友卡在不具备“0211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对路口信号灯状态进行了鉴定,违反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摆涛涛作为该案复核责任人员,未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司法鉴定人牟琛、阿友卡、摆涛涛“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规范执业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