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罚决〔2026〕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2-14 12: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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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
住所:新疆塔城市辽塔新区幸福小区大门面201室
社会信用代码:346500006827463439
法定代表人:任永团
机构负责人:任永团
经调查,你机构在受理乌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出具“科正所〔2025〕痕鉴交字第1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在不具备“0211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对路口信号灯状态进行了鉴定,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规范执业行为,加强机构内部管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