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罚决〔2025〕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26 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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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思聪,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01************,律师执业证号16501201810043443,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2019年6月10日,马思聪因故意犯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马思聪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