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罚决〔2025〕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26 1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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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卜世文,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650102**********,律师执业证号16501200210685775,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2015年10月22日,卜世文因故意犯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842号刑事判决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卜世文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