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6〕66号 关于同意苏玉玉、李一辉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8-12 16: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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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玉玉、李一辉:
关于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苏玉玉、李一辉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姓 名 执业机构
1.苏玉玉 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2.李一辉 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自本机关作出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受理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批复文书,律师执业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收回销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