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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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选任自治区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07 1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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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监督员培训、考核、奖惩和履职经费管理工作规定》相关规定,经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协商,司法厅决定在全范围内公开选任新一届自治区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在全疆选任自治区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34名,负责监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及其派出院的办案活动

二、选任条件

(一)选任资格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满23周岁,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中国公民。

选任禁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7.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选任限制条件。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2.人民陪审员;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得超过两届。本届任期为202611月至203111月(以具体任免时间为准),上一届自治区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于2026年11月5日自动届满。

四、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下列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人民监督员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5个工作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接受公民自荐报名,也可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

(三)报名材料

本次报名材料采取电子邮件或者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方式提交,不接受现场报名。

公民自荐报名的,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的,填写《人民监督员组织推荐报名表》。报名人员均需填写个人事项承诺书。(以上表格可到自治区司法厅官(http://sft.xinjiang.gov.cn 下载)

1.以邮寄方式报送报名材料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或登记表一式2份;

2)近期一寸蓝底彩色正面证件照(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3张;

3)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到同一页纸张)、户口本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5)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2份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天山区新泉街626号自治区司法厅,邮编:832000,收件人:贾昌宁,联系电话:0991-2956493 13399012111

送达时间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2.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报名材料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或登记表的扫描件;

2)近期一寸蓝底彩色正面证件照电子版(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

3)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到同一页纸张)、户口本扫描件;

4)学历证书扫描件;

5)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扫描件

邮箱地址xjsftcjfzc@163.com

以电子邮件报名的人员需将报名材料制作成PDF电子版,通过网上电子邮件发送成功后,应当及时进行电话确认。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逾期不受理。

六、选任程序

(一)资格审查。自治区司法厅组织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重人民监督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等因素,对报名者进行审查,按照差额考察的方式确定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二)组织考察。自治区司法厅组成考察组,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群众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自治区司法厅将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内的部分自治区级人民监督员,按规定进行考察。

(三)确定人选。通过组织考察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由自治区司法厅组织评议、集体研究,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自治区司法厅将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官方网站及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对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司法厅作出选任决定,颁发人民监督员证,并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网、自治区司法厅官网及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公布自治区级人民监督员名单。

七、联系方式

有关自治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事宜,可向自治区司法厅咨询。

联系人:薛晶、贾昌宁  电话:0991-2956493

特此公告。

附件1 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附件2 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附件3 人民监督员个人事项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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