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6〕64号 关于同意贺双龙等5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8-05 16: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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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贺双龙等5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贺双龙等5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贺双龙 中核汇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张云霄 中核汇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3.刘开凤 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4.张君娜 新疆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陈扬科 新疆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