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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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2 18: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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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系自治区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一档政府规章项目,自治区民政厅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自治区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经审修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拓宽社会各界参与立法渠道,广纳民意、广集民智,为自治区老年人优待工作建言献策,自治区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或者直接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830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lfec_xjsft@sina.cn

    三、意见反馈时间截至:20268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7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优待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增进老年人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第三条【工作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法治保障的原则,系统谋划、综合施策。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老年人优待的政策措施,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优待范围,提升优待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和落实本辖区内的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

第五条【部门责任】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体育、医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相关老年人优待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协助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支持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政策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宣传好老年人优待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营造关心关爱老年人的社会氛围,推动老年友好社会建设。

第八条【评优推荐】对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基层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单位等,可择优推荐参加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

第九条【优待公示】依照本办法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义务单位,应当在单位网站、接待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优待服务内容和相关规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按照规定在公示栏或者老年活动场所公示优待服务相关内容。

第十条【高龄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免申请即可享受高龄津贴

第十一条【健康优待】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以及开设专用窗口或者绿色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优先服务。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门诊诊察费优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减免住院诊察费,并为老年人提供义诊、上门医疗等服务。

第十二条【护理保障优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失能等级评估、待遇保障、服务、监管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交通出行优待】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汽车、火车、地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以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乘车、登机。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等运输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设置老年人等候专区或者老年人专座、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等设施。

第十四条【旅游观光优待】六十周岁以上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在国际老年人日老年节当天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其他时段享受半价优惠。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免门票,享受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半价优惠。

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对老年人实行门票价格优惠。

第十五条【文体服务优待】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机构每年为老年人进行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考虑老年人阅读需求和特点,提供适老阅读内容,优化适老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阅读便利。有条件的老年大学(学校)、为老服务机构等应当开展老年人阅读活动,提高阅读服务水平。

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提供优惠场地。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优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在涉老风险预警防范、涉老纠纷发现报告、涉老纠纷化解处置、涉老维权服务等方面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涉老法律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减免服务费用。

律师、公证行业应当将老年人作为公益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数字服务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精准、优质服务。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水平时,应当尊重老年人的行为习惯,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

鼓励服务单位、教育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提升老年人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以及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优待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受理和解决老年人投诉和举报。主管部门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组织可以向同级老龄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投诉。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依照本办法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不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不公示优待服务内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