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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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09 1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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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一档立法项目,自治区体育局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自治区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经审修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拓宽社会各界参与立法渠道,广纳民意、广集民智,为自治区体育发展建言献策,自治区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或者直接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830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lfec_xjsft@sina.cn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8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7月9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体育文化

第三章全民健身

第四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五章竞技体育

第六章体育组织

第七章体育产业

第八章保障条件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发展体育文化,推进体育强区、健康新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工作和体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方针】体育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落实全民健身战略,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落实好辖区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协同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将运动健身纳入健康教育、 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体育文化交流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体育资源,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参与国际家体育交流,传播中华体育文化。

第七条体育科研】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体育发展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技成果。

第八条激励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体育文化

第九条国家认同体育工作应当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各类体育活动应当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在体育场馆、体育活动中严格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体育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体育道德,严禁侮辱、贬损和亵渎中华民族形象以及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利益诉求等为由,扰乱体育工作和体育活动秩序。

第十条中华体育文化标识】各类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体育赛事活动、体育文化产品及其衍生品的命名、标识和形象设计,应当融合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不得含有妨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公序良俗等信息元素。

第十一条体育活动文化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鼓励和支持举办体育节庆、体育赛事等活动,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体育纽带作用,保障群众平等参与体育活动,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第十二条赛场文明与行风建设各级各类体育活动和体育赛事秉承公平竞争原则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赛场文明协同治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培育健康的球迷文化和赛事文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体育行风建设纳入文化工作统筹管理,县级以上体育、网信、文旅、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体育文化建设与传播】自治区支持各运动项目文化建设,打造区域性体育文化品牌,推动竞技体育、群众体育项目文化与地域、民俗文化融合,抵制低俗、庸俗文化侵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体育事业、普及体育知识、发布体育信息,鼓励创作、开发新疆特色的体育文化产品,推动体育典籍、文创产品、影视动漫等作品创作传播。

第三章 全民健身

第十四条【全民健身战略】自治区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和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乡镇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对群众性体育和健身活动的宣传、管理、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完善政策支持,优化设施布局,加强人才培养,支持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健全能够满足各类人群需求的运动促进健康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健身权利保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结合实际,为职工参加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推广适合各自群体特点的健身活动。

第十九条【全民健身运动会】自治区定期举办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州、市(地)、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举办相应的运动会。

第二十条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开展与监管】自治区鼓励、支持各类主体依法广泛组织开展各类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正向积极、文明和谐、绿色环保、健康安全的赛事活动,制止赛事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二十一条工作机制自治区应当全面深化体育和教育融合,落实国家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和学生体质强健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机制,促进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劳育相融合。

第二十二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推进校际优质体育课程、师资、场地等资源共享,学校积极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在培训体育教师、指导体育赛事、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升体育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后备人才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体育运动学校面向相应行政区域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贯通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试点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第二十四条学校体育活动】学校应当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帮助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至少掌握一至两项体育运动技能,为残疾、运动障碍等学生安排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学校应当合理安排经费,满足学校体育需要。

第二十五条体育赛事、运动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自治区青少年体育赛事,建立健全分学段、跨区域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定期举办青少年足球、篮球、排球运动会和冰雪、田径运动会等各类专项体育赛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各类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六条体育教师等待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职称、成果评定、评优表彰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可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建立健全相关评价标准和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生体质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纳入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八条体育场地设施器材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体育及体育课程设置和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维护以及体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体育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学校责任保险。执行好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鼓励学校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在提升学生运动技能、运动安全防护等方面开展合作,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体育技能培训和竞赛活动。

第五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条发展战略】自治区建立健全三级体育训练网络,培养和选拔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和优势,优化竞技体育项目结构和布局,保持优势项目,提升潜优势项目,挖掘新兴项目,促进竞技体育发展。

第三十一条【运动员培养选拔注册与交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制定公开选拔标准和程序,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

各类体育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等应当依法择优选拔运动员和组建运动队。

第三十二条等级制度】自治区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职称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推动教练员、运动防护师等职称评审面向全社会。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建立健全面向社会的教练员、裁判员注册体系,建立执业档案,加强专业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运动员权利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对运动员在落户、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退役运动员权利保障】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运动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级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改等部门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情况对补偿标准动态调整。

第三十五条赛事分级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四年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冬季运动会、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特残奥会。州、市(地)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举办综合性运动会。

支持足球、篮球、排球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体育项目市场化、职业化发展。

第三十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办体育】自治区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竞技体育发展,确保各类主体在人才培养输送、参赛选拔、成绩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 体育组织

第三十七条部门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等行政部门完善体育组织运行规范,健全体育组织综合评价考核监督机制,鼓励支持体育组织有序发展,培育扶持体育科学社会团体发展

第三十八条体育总会职责】各级体育总会应当加强对体育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共同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单项体协职责】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做好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推行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开展从业人员能力培训,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章 体育产业

第四十条【体育产业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落实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建立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优化体育产业布局,培育体育市场主体,发展体育产业新业态,促进体育消费,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推动体育与旅游、健康、文化、养老、科技、农业等融合发展。

第四十一条特色体育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合理开发、生态优先、安全有序的原则,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传统产业等优势,推动冰雪、户外等特色体育产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与安全管理。

鼓励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体育产业园区、冰雪户外运动类特色小镇、体育商业综合体,促进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第四十二条【赛事经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发展体育赛事经济,结合自身实际承办国际、国内、区域重要体育赛事,培育有知名度的体育赛事品牌。

第四十三条【体育用品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培育发展体育用品市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投入,促进体育用品制造发展。

第四十四条【智慧体育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体育智慧化发展,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体育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

第四十五条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以多种形式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建设体育设施,组建职业俱乐部,打造品牌赛事活动,开展体育培训咨询,丰富体育市场供给。

第八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六条体育事业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加大对体育事业的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筹规范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发展,合理提高对基层体育运动学校、训练参赛队伍、体育人才培养等的投入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预算管理、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相关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及绩效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社会资金投入】自治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向体育事业捐赠和赞助。

第四十八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场地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审定涉及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应当在公共体育场地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因涉及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征得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四十九条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给予优惠。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为学生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第五十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维护管理】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其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其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捐赠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十一条体育无形资产权利保障】自治区依法保护体育赛事相关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赛事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

第五十二条体育教育发展与专业人才培养】自治区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开展体育专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

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体育专业人才,以及体育经纪、赛事运营、体育科学研究、运动医学等领域的专业人才。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体育行政等部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体育活动、体育组织、体育经营等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体育行业治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升行业治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公安、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落实活动组织、安全装备、风险防控、应急救援等保障措施的监管,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五十五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赛事行政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体育赛事组织者义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依法中止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

第五十七条体育市场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管,依法加强信用监管,规范体育市场秩序,维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者,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技术和质量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用品,以及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

第五十八条体育文化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体育文化的统筹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建、文旅、市场监管、体育等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体育文化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依法打击处置扰乱体育文化市场行为。

第五十九条反兴奋剂监管】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体育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六十条赛风赛纪和纠纷调解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赛风赛纪工作,开展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工作。建立健全与体育仲裁等救济途径相适应的纠纷解决制度。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扰乱体育文化市场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处置;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赛事活动中妨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危害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未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或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体育活动违法处置】任何组织和个人因无视、忽略安全警告、警示开展体育活动,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救援产生的费用由被救援的组织或个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体育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发布时间】本条例自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