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6〕58号关于准予注销李雪梅等3人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15 20: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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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梅等3人:
关于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注销李雪梅等3人律师执业证书。
姓 名 执业机构
1.李雪梅 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2.陈 娟 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3.金常俊 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受理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执业证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收回销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