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6〕45号 关于同意刘益民等3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6-02 20: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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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益民等3人:
关于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刘益民等3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姓 名 执业机构
1.刘益民 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
2.周 鹏 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3.袁 波 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自本机关作出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受理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批复文书,律师执业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收回销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