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一档地方性法规项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自治区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经审修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拓宽社会各界参与立法渠道,广纳民意、广集民智,为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建言献策,自治区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或者直接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830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lfec_xjsft@sina.cn
三、意见反馈时间截止:2026年6月9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5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保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六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级机关)运行保障以及对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资产、经费、服务、能源等资源要素进行统筹配置和监督管理,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行政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遵循服务为本、厉行节约、提质增效、安全有序、绿色集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统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做好本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第六条【标准化保障】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标准化,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数字化保障】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推动建立数据融合共享机制,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数字化、智能化,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
第八条【兵地融合】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构建兵地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政策共研、标准共建、信息共享的合作交流机制,推进公务出行、资源节约、人才交流等领域的合作,为兵地融合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资产保障
第九条【资产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机关资产实行综合管理、预算保障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机关资产具体管理职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本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并接受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资产配置计划】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分类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结合市场价格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机关的资产配置计划,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资产配置计划审核和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资产使用及处置】 各级机关应当完善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等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机关资产应当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应当通过优化在用、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纳入公物仓调剂共享平台等方式进行资产盘活使用。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各级机关对闲置资产进行盘活利用,资产收益依规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机关用地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保障】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制度,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避免闲置。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机关办公需求,推动办公场所集中或者相对集中。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使用和处置】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相关标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租用借用办公用房或改变使用功能。各级机关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标准和安全标准,依规履行审批手续。
使用办公用房的各级机关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实施日常检查和维护。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机关办公用房安全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办公用房资源共享】 机关闲置的办公用房,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盘活利用;具备条件的,可以改造为便民服务、村(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
各级机关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探索向社会有序开放机关附属空间和公共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周转住房保障】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级机关周转住房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周转住房的筹集、调配、运营、处置、维修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公务出行保障】 各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使用、处置等工作。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各级机关应当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信息化平台集中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标准,不得违法违规配备、更新、使用和处置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资产调剂】 各级机关应当将闲置、待处置、超标准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等纳入公物仓调剂共享平台统筹管理,推进资产循环利用和共享共用。
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临时机构和同级机关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共享平台统筹调配。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经费和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按照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执行经费开支标准,优化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机关运行保障相关经费应当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统一组织实施的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和周转住房配置及维修、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公务接待、集中办公区物业服务、公共机构节能等机关运行保障事项,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定额和标准】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组织制定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
各级机关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保障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社会化采购】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供给社会化,建立健全社会化保障机制。
各级机关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适合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应当依法面向市场主体公开择优购买;机关运行保障项目需要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的,各级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机关运行成本管理】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财政、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后勤服务管理】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科学配置和集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加强对本级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集中办公的机关,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组织实施后勤服务管理工作。尚未集中办公的机关,应当执行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或者采购后勤服务。
第二十四条【公务接待管理】 县级以上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机构应当健全公务接待制度,确定公务接待标准及范围。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做好本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议和活动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举办会议和活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严控制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长,严格按照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二十六条【应急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机关运行应急保障机制,指导本级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机关运行保障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机关应当履行内部安全保卫主体责任,保障机关安全运行。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二十七条【节约要求】 各级机关应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方式,发挥机关示范引领作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二十八条【能源资源节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能源资源节约管理,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餐饮节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各级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食堂餐饮节约管理,推动开展“光盘行动”,杜绝餐饮浪费。
第三十条【垃圾分类】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加强对机关办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和监督。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等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绩效管理和考核评价,定期征求服务保障对象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报告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的;
(二)挪用、截留、克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经费的;
(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机关运行经费的;
(四)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五)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处置公务用车的;
(六)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的;
(七)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超出开支范围或者标准举办会议、组织活动的;
(八)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能源资源造成浪费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参照执行】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