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82号关于同意张俊杰注销律师工作证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1-18 11: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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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律师工作证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工作证注销的法定条件。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注销张俊杰律师工作证。
自本机关作出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受理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批复文书,律师工作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收回销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