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71号 关于同意周卫、张豪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0-11 10: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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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周卫、张豪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周卫、张豪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周 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张 豪 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