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65号 关于同意徐金鑫等12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9-05 1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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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徐金鑫等12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徐金鑫等12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徐金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王云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3.张文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4.许登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5.马国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6.刘 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7.沙马力·扎克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8.韩 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9.韩 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10.任宏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司法局
11.崔 晨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司法局
12.胡 婷 国家税务总局巴楚县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