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62号 关于同意张剑楠等4人担任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9-01 19: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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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张剑楠等4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张剑楠等4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1.张剑楠 奇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2.王 敏 乌苏市信访局
3.吐孙江·那曼 阿图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李自强 洛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