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43号 关于同意李修燚等6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7-11 18: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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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李修燚等6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李修燚等6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李修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2.贾智慧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3.宋燕青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4.马 丽 新疆宝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薛钰蓁 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6.苏亚飞 温宿县数融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