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45号 关于同意刘聪等4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7-18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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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刘聪等4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刘聪等4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刘 聪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建设局
2.刘美琳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
3.李 伟 和静县公安局
4.买提哈斯木·达吾提 策勒县公安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