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25号 关于同意张培等3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5-06 1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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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张培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张培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张 培 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张 琪 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
3.刘宝强 华电克拉玛依发电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