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23号 关于同意杨佳玮等3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4-27 16:20:05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
杨佳玮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杨佳玮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杨佳玮 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刘明阳 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3.任书宁 新奇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