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14号 关于同意李虎山等3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4-01 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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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李虎山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李虎山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李虎山 和田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2.胡边疆 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办事处
3.王 闯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县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