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15号 关于同意左浩明等9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4-09 16: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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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左浩明等9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左浩明等9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左浩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水利局
2.刘伟平 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
3.黄 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委员会
4.岳红耀 和田边境管理支队
5.图尔荪尼亚孜·阿卜杜喀迪尔 和田边境管理支队
6.肖煜志 和田边境管理支队
7.谭文浩 和田边境管理支队
8.阿卜来提·伊德日斯 墨玉县教育局
9.牛满社 中共墨玉县托胡拉乡委员会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