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昌吉州、喀什地区实施部分自治区级司法行政管理权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5 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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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的规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昌吉州、喀什地区实施部分自治区级司法行政管理权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委托单位
(一)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二)喀什地区司法局
二、委托事项
(一)昌吉州1项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二)喀什地区2项
1.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许可
2.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三、委托事项现场办理地址、咨询电话
(一)昌吉回族自治州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健康西路113号人防大厦905室
电话:0994-2357374
(二)喀什地区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深喀大道158号喀什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局)二楼西厅138窗口
电话:0998-2652101
自2025年4月15日起,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到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事项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