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13号 关于同意马旭雷等4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3-24 11: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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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马旭雷等4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马旭雷等4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马旭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昌吉执法支队
2.赵 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昌吉执法支队
3.徐自强 呼图壁县公安局
4.古丽阿依木汗·艾沙 中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