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5〕2号 关于同意罗萍等3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1-13 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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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罗萍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罗萍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罗 萍 中共吉木乃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叶尔申·哈依甫沙布尔 中共吉木乃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3.王毛毛 疏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