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72号 关于同意王磊等3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06 12: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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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王磊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王磊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王 磊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西吉尔镇人民政府
2.王鸣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女子监狱
3.张丽娟 玛纳斯县司法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