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74号 关于同意蔺志伟等2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12 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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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蔺志伟等2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蔺志伟等2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蔺志伟 新疆亚新煤层气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魏 宁 巴州财睿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