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75号 关于同意何庆等6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15 17: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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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何庆等6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何庆等6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何 庆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司法局
2.李 竹 霍尔果斯市司法局
3.迪娜·奴尔江 霍尔果斯市司法局
4.杜曼·胡那什 富蕴县公安局
5.森巴提·布拉提 富蕴县司法局
6.张 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博尔塔拉执法支队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