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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8/06

17:18

来源: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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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51号 关于同意韩晶晶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韩晶晶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研究本机关同意韩晶晶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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