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52号 关于同意顾黎燕等5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8-12 17: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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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顾黎燕等5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顾黎燕等5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顾黎燕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司法局
2.金 霞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司法局
3.李园慧 国家税务总局裕民县税务局
4.杜小菊 中共麦盖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5.马金伟 英吉沙县英也尔乡人民政府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