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57号 关于同意陈莉等5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9-02 19: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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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陈莉等5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陈莉等5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陈 莉 中国航油集团新疆石油有限公司
2.白志超 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3.董家辉 新疆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陈 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5.张 涛 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