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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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57号 关于同意陈莉等5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9-02 19: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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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陈莉等5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研究本机关同意陈莉等5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陈  莉              中国航油集团新疆石油有限公司

2.白志超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3.董家辉新疆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5.张  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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