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54号 关于同意庞俊丽等3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8-19 19: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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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庞俊丽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庞俊丽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庞俊丽 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2.甘卫东 昌吉市人民政府宁边路街道办事处
3.王霞国 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市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