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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8/19

19:12

来源: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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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54号 关于同意庞俊丽等3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庞俊丽等3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研究本机关同意庞俊丽等3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庞俊丽               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2.甘卫东昌吉市人民政府宁边路街道办事处

3.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市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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