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50号 关于同意李卫国等11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8-06 17: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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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李卫国等11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李卫国等11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李卫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罗艳斐 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3.陈 杨 昌吉市司法局
4.杨春晓 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5.葛晓娟 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6.钟莉辉 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7.余长江 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8.朱君武 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9.邓国强 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10.贺 雪 克州边境管理支队
11.刘 鑫 克州边境管理支队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