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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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50号 关于同意李卫国等11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8-06 17: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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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李卫国等11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研究本机关同意李卫国等11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李卫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罗艳斐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3.陈  昌吉市司法局

4.杨春晓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5.葛晓娟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6.钟莉辉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7.余长江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8.朱君武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9.邓国强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10.贺  克州边境管理支队

11.刘  克州边境管理支队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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