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59号 关于同意徐旨畏等7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9-09 16: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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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徐旨畏等7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徐旨畏等7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徐旨畏 中华人民共和国霍尔果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2.哈勒比亚提 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3.阿那古尔·吐尔松 中共裕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曾珂 托里县水利局
5.苏荣 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
6.赵棚举 伽师县公安局
7.阿丽亚·依玛木 伽师县司法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