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48号 关于同意马涛等6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7-31 12: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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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马涛等6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马涛等6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马 涛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
2.海木提江·瓦合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3.阿孜古丽·阿力木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公安局
4.米尔沙力·阿布都吾甫 中共喀什地区委员会组织部
5.杨传文 中共喀什地区委员会组织部
6.张 盟 麦盖提县昂格特勒克乡人民政府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