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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7/25

18:35

来源: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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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47号 关于同意张婷婷等3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张婷婷等3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研究本机关同意张婷婷等3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张婷婷    徐州矿务(集团)新疆天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    徐州矿务(集团)新疆天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穆甜娇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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