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2024年招生工作有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四条 学院全称:新疆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4805)。
第五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职业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3年。
第七条 学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556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学院招生专业有: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司法警务、社区矫正、法律事务,其中刑事执行、行政执行2个专业为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公众号等渠道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学院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其中省内提前批次专业中的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女生招生比例不超过15%,具体男、女生招生人数详见招生专业目录。普通批次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报考提前批次专业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具有新疆(含兵团)户籍(以考生参加高考时的户籍为准)。
(三)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须符合公安专业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四条 报考普通批次专业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三)身体健康状况要求,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考生还应符合学院体检要求:五官端正,体形匀称,心理健康;身体无残疾,面部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传染性疾病及不能适应警体训练和警务化管理的其他疾病,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 报考提前批次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由自治区公安厅委托各地(州、市)公安局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普通批次专业的考生,无上述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等条件限制。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分为专科提前批次和专科普通批次。专科提前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考生后续其他批次的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文件、录取批次和调档比例,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院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调剂的考生,原则上按退档处理,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录取。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原则,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进行录取;传统高考省份理工类依次按照实考总分、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实考总分、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
第二十二条 学院外语课程教学统一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条件复查,复审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者,按规定进行处理。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八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将准予毕业,颁发新疆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分专业类别全部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人民警察制服,佩戴学员标志。
第二十八条 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标准执行,标准为:专科学费3300元/学年;住宿费:800元/学年。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调整收费标准,学院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完成学业。同时学院还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
第三十条 参军入伍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1-3017024、3017026
邮政编码:830002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院公众号向社会发布,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