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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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10号 关于同意王伊凡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2-26 16: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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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档案馆

    王伊凡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研究本机关同意王伊凡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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